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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起实施新规,残疾人证的办理、补办、注销......

    信息发布者:jundan25
    2018-01-10 09:24:47   转载

    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越来越多,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残疾人证的作用更显得尤为重要。

    为积极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省残联、省卫计委日前印发了《河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一起来看看——

    如何办理残疾人证?

    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二)受理

    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信息进行确认,填写虚假信息的不予受理。

    (三)评定

    评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评定人员对被评定人的致残原因、残疾现状及功能障碍程度等,应有较为准确和规范的表述,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级残联组织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使用统一的公示模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对本省范围内长期居住在非户口所在地且行动不便的申请人,经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同意,可在长期居住地县级残联确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并将相关材料报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由户口所在地残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残疾人证。

    (四)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工作的地区,同时制发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

    (五)发放、存档:

    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本着便利残疾人的原则,对于行动不便的申请人,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可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办证服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残疾类别、等级的评定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残疾人证号,你了解吗?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残疾人证遗失怎么办?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期满换领、遗失补发、污损换领残疾人证时,对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未发生变化的,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遗失补发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办理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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